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初,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细化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上旬至中旬,省政府安委会结合全省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综合汇总阶段:各地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交警、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采取暗查暗访、夜查、抽查等方式,深入现场,严格执法,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务求实效。
(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联合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打击。
(三)突出重点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