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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安监[2008]27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管贯彻落实。认真填写黑龙江黑龙江省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统计表,与每日11时前传真至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传真电话:0451-53623034),并于11月9日前将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报送省站,汇总后报省政府安全办。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推动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重点打击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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