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5、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南平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8、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南平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