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
2、发布征地预公告(书面公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社会保障措施组织听证。
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