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等。
(三)学校卫生标准
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1995;
3.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
4.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88;
5.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87;
6.中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GB/T17224-1998;
7.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GB/T17223-1998;
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 17226-1998;
9.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标准GB/T 17227-1998;
10.黑板安全卫生要求WS99-1998;
11.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 17225-1998;
12.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100-1998;
1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等。
四、检查工作内容
(一)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管理体制
1.各市、县(区)要建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管教育、卫生的政府领导是本辖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分工负责,要充分发挥本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等业务指导部门的作用,夯实工作责任。
2.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卫生防病与健康安全领导小组,其工作纳入属地管理体系,责任主体为学校,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可设办公室(或由校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并逐级签订工作责任书。
3.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卫生职能部门作用,责任到人,随时应对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4.学校要把卫生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学校的卫生保健机构和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组织均纳入学校卫生管理体系,受主管校(院)长直接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各项卫生保健任务。
(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