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3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我省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中的尾气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规定一并执行。
一、此收费标准为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中的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即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设备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企业,进行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中的尾气检测业务时执行的标准。
二、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检测企业,必须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此标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执行,各地物价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经批准执行此标准的检测企业视各自经营成本情况可自主下浮。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暂行收费标准》(冀价行费[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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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简易工况法
| 3.5吨以下轻型机动每辆次85元;
3.5-10吨中型机动每辆次95元;
10吨以上(不含 10吨)重型机动每辆次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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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双怠速法
| 每辆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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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加速(滤纸)烟度计法
| 每辆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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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透光烟度计法
| 每辆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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