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医疗单位还包括:每职工业务收入、每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每百元专业设备业务收入、每百元卫生材料医疗收入、每门诊收费水平、每床日收费水平、每职工人均公务费、收入结构分析、费用支出结构分析、专用基金使用分析等。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预算、财务计划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归档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标准的档案室。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会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十七条 严格会计档案调阅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在档案室查阅。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在清册上签名盖章,方可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设置审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加强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应实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成立内审小组对局属各单位进行不定期审计,必要时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六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离任,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离职审计。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罚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财务工作考核与奖罚制度,以增强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