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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对长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要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核销。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第三十二条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对药品、制剂、卫生材料等存货,各单位根据本身业务量情况,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存货储备额,并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各单位应按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建立健全帐卡核算制度。对贵重仪器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尤其是在年终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由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查核对,发现余缺、损坏及时登记,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重置固定资产资金,纳入单位的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但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需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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