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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超越范围、提高标准滥发奖金、补助,增加医疗成本;超标准发放的人员经费不得在费用中列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违规转帐,随意虚增费用转移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没收上缴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各单位应按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内容,对单位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结余应按规定分别计算,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它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财政专项补助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卫生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作为资产净值,不再直接安排各项支出,只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使事业发展基金起到“蓄水池”的作用,用来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四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专人管理现金出纳工作,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和现金库存限额,确保现金安全,提高现金使用效率,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对各种存款的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做好银行存款的对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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