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扩大财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票据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和专人负责等制度,防止错收错发,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质量;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每个收费人员收费金额汇总正确,现金当日上缴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不得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各单位应对各项业务收入设专人复核验证,对收费员的日报表、收费单据存根和银行缴款单必须三复核。确保业务收入真实准确,及时足额入帐、防止收费环节的贪污、挪用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医院的药品零售价应按国家规定的实际进货价加加成率计算收费。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不允许以任何名义随意冲减收入,滥发奖金、补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卫生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入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分成、提留、坐支。医院在收治危重病人时,允许先抢救后收费,但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努力减少病人欠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费,应报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单位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各单位要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依照年初预算进行控制,按资金运用的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各单位要注意保持支出结构的合理,控制人员经费支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在支出管理上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严禁白条单据报销,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在费用列支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保留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护教龄补贴、工种补贴、卫生津贴、司机补贴、夜餐费、误餐费、独生子女补助等均按市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