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会计、出纳人员。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收入、费用核算、药品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可以根据岗位需要设置。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任免、调离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二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经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财会人员和收费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自觉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十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精打细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应采取领导、财会、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年终应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单位领导,并向主管部门作文字上的分析说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事业收入、医疗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配合医疗制度改革,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和社会负担。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全额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