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对我市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的管理,规范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遏制当前工程运输车辆事故高发态势,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挂靠是指车主出资购买的车辆,以所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名义领取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工程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挂靠工程运输企业是指有挂靠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挂靠车辆是指挂靠在工程运输企业的工程运输车辆。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经营许可
(一)挂靠工程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否则,禁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接受挂靠车辆。
(二)挂靠车辆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法检测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挂靠工程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的资质或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或上岗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挂靠工程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安全培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挂靠工程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禁止未经培训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