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