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