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