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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七条 依法转让军队空余土地,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本市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由所在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由政府统一出让;

  (二)由军队单位与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共同组织进行公开转让;

  (三)由军队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公开转让,确定受让人。

  以上模式的选择,由军队单位与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在申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时应当一并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九条 军队空余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再统一出让的,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规定,向军队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总后勤部下达转让计划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向军队单位支付收购价款,军队单位负责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等手续,并按约定时间和条件交付土地。

  政府收购的军队空余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管理。

  第十条 军队单位与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公开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办。其中,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公开转让底价确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军队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公开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确认价格。

  以上款方式转让的土地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增列建设资金,向市政配套主管部门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其余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由中标人或竞得人直接向军队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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