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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在2008年10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完成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其他办事事项的进一步的规范工作,对所有保留的办理事项,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编制符合电子监察要求的运行流程图,明确办事单位和责任人员。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未完成前,对所办的审批事项,使用手工录入方式完成审批相关数据的上传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实现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电子化运行,并与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联网。
  (三)已自建电子审批业务系统的单位,要在2008年11月底前,依托市电子政务专网,按照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分批完成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的对接,实时传送相关业务数据。
  (四)在2008年12月底,市信息中心完成CA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网上审批门户网站的建设。
  (五)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市政府的工作步骤,制定落实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计划。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并与省、市联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我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步伐,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制定落实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计划,明确责任,保证进度。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积极做好审批数据的录入和审批数据的接口开发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由市府办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系统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府办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以及系统投入使用的监管、效能考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清理和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推广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方案制定和电子监察、身份认证等子系统的实施工作,并为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落实建设资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列入2008年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解决。市政府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接口开发费用原则上由部门承担。
  (四)强化工作考核。为确保电子监察系统在年底前完成,由市监察局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将对各部门审批数据的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的要求,制定我市实施电子监察系统工作的相关制度,定期对市机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数据上网情况、办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列入各部门年终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确保电子监察系统真正发挥其监督、监控、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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