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沪府办发〔2008〕45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
《条例》和
《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国家保密局、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