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沪府办发〔2008〕45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
《条例》、
《规定》有关条款,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法制部门、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对本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地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监督保障机制,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区(县)政府办公室、区(县)监察部门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