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沪府办发〔2008〕45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市法制、监察、信息化、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行政机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 (不同意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