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市法制、监察、信息化、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