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二○○八年港航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8〕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处、交通执法水上大队:
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年港航管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经我局研究决定,成立港航管理工作督查组,分片区对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部门业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组
第一组:
组 长:张国忠;副组长:马 成
成 员:张 涛、刘文峰、简绍林
检查地区:各区县(自治县)港航单位,港口码头、船舶。
第二组:
组 长:衡德发;副组长:叶 新
成 员:李荣平、柯 文、温增桃
检查地区:主城六区各港口码头进出港船舶。
因工作需要各组组长可临时抽调局机关其他相关人员。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10月20日-11月15日,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组长自行安排。
三、检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一)水上交通安全方面
重点检查各地在渡口码头安全条件改造、客渡船标准化改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达标验收、水运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治非法载客和沙石运输船舶超载、船载GPS终端安装及监控分中心运行和“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地各单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各地辖区通航秩序情况,检查各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水路运输市场方面
检查各地执行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有无违规发证行为,重点查处无证运输、证照失效和“大船小证”等违法行为。
(三)水运规费征收方面
1、各港航管理(海事)单位在办理运输船舶签证、船舶年检、营运证年审、船舶过户时必须检查2007年、2008年船舶规费缴讫情况,未按规定缴齐的待补缴后方可办理;
2、重点检查航养费、运管费是否按包缴协议全部征收到位,包缴协议是否执行市局统一标准。2008年实行定额包缴的船舶必须在10月底前缴清包缴规费。未征收到位及未按照市局统一标准征收的一律实行现场查漏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