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县所受理备案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情况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后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取得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作废。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设计与施工的落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机构和责任人,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
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海南省建设厅 制
建设单位
| |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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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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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居住/公共建筑)
| | 投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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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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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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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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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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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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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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