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居住或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技术、设备、材料评估审查备案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估审查。审查时限不含未通过审查退回建设单位修改时间。
第十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主要内容:
(一)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我省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四)主要用能设备系统的各项节能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五)是否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小组或节能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需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完成技术评估审查工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能评估审查报告(附齐专家和机构签章的全套申报材料)。评估专家小组或评估机构聘用的专家必须是省建筑节能专家库的专家成员。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估审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项目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及规划审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通过评估审查项目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案。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评估审查的节能设计方案和节能申报材料内容,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的变更手续。
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节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