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四条 按照民用建筑项目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三)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登记项目。
第五条 列为节能评估项目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列为节能登记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应当由该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办理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5.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6.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效能指标情况。
7.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8.其他与项目节能有关的内容。
(二)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备案前(含不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方案设计报建文本。
2.节能目标、措施和采用的规范标准。
3.建筑专业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分析报告。
4.空调、给排水、电气专业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分析报告及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