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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65238398、65390669,吴薇、林崇钦。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在审批、核准或者规划报建前,对民用建筑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节能标准的评估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六大类)。
  第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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