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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须具有资格证书。具体办法见《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其认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理论值和实测值。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围护结构、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检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技术标准为《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另发)。按测评结果,将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级为标志( 级~     级)。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具体样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标识的核发。
  (一)按《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节能登记范围的民用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的机构对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的核发;属节能评估范围的民用建筑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为一年;
  (三)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到期前两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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