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20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市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民间建筑项目。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