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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材料性能时,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全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所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及申报认定资料负责。
  第十二条 为鼓励本省企业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凡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广,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检,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测试,抽检达不到认定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材料。限期内仍达不到认定标准的,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监督管理抽查(抽样检验)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后,经复查或抽检仍不合格的。
  (二)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擅自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联系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材料名称

 

技术标准

 

型号

 

年生产能力

 

年实际产量

 

生产、出厂检测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

 

检验单位

 

检验时间

 

检验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主要性能及指标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专业评审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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