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材料和产品应已通过相关鉴定,有国家、省级或企业相关项目和示范标准。
5.材料和产品应适用面广,有显著的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6.在施工中具有可靠的配套应用技术法规,可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企业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相关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说明书。
(四)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示范应用项目业主的使用反馈意见。
(七)国家或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节能效果测试报告,涉及人身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第三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通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定期向全省发布公告。
省建设科技委节能专业委员会受委托依据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及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认定,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颁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为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 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材料和产品的节能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二)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评价。
(三)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齐备性评价。
(四)材料和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专业评审的结论性评审意见。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和评审认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在海南省建设信息网(wwww.hncic.net)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