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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滁政〔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发展,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七厅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把农村消防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年度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奖惩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并加强管理和训练,加强火灾扑救工作。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和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中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消防设施,明确消防水源、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建设要求,凡没有相关消防内容的村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督促乡(镇)政府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治理,认真实施消防规划,重点是划分消防安全区域,防止无防火间距无序连片建设、无消防通道和安全分区;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村庄整治到哪里,消防建设就跟到哪里”,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避免新的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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