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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5. 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 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

  2.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 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滁政〔2006〕1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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