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民生工程预算过程中,要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立足自身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实际,明确各类民生工程预算的项目范围,按照各项目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不同,区分补助(补偿)类、建设类标准,分项核定各类支出,确保各类民生工程项目准确、资金到位,不留缺口。凡涉及民生工程中的各类补助(补偿)性支出,必须据实编制,确保各项补助(补偿)性支出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对民生工程建设性支出项目,要结合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民生工程项目库,并按照项目预算滚动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和项目周期预算。
2009年度民生工程预算编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规范民生工程预算的编制程序
建立民生工程预算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民生工程预算管理的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民生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推行“两上两下”或“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要从基层单位、项目单位编起,逐级上报、审核和汇总后,最终形成本部门民生工程预算草案。对民生工程建设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确保项目预算符合各阶段的建设任务要求。
五、加强民生工程预算的执行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生工程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民生工程预算的执行。要加强对民生工程预算执行的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因上级政策调整引起民生工程预算收支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向同级人大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民生工程预算不得调整。
六、强化民生工程预算的监督检查
民生工程预算要根据本级部门预算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实行统分结合、政策衔接、数据相符、程序一致、时间同步。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文本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部门报送的民生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认和汇总,并在每年人代会举行30日前,将民生工程预算草案连同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审查。要建立民生工程预算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民生工程预算执行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