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大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须经同级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报告同级政府审查。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行如下报告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就拟处罚事项向同级政府填报《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案件来源、被处罚单位违法违规事由、处罚依据、拟处罚意见、法定程序履行情况和被处罚单位意见。
报告直送同级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机构。
二、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报告提出意见
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报告应认真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处罚事项的审查意见须向同级政府负责同志报告。
三、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审查意见
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机构一般应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向报告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同意处罚的依法实施,不同意处罚的不得实施。
六安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表(样表)
报告机关
|
| 报告时间
|
|
被处罚单位
|
| 联系电话
|
|
处罚事由
|
|
处罚依据
|
|
拟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