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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对在行政处罚中拒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程序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规范其行政处罚行为,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两告知一签字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在给予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并由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章)的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住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或者企事业单位新成立三个月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解答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帮助其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但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需取得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程序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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