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政办〔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未参保集体企业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三权在县”的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
二、补办参保的原则
(一)职工自愿按本通知参保。个人不愿参保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补费后退休待遇一次核定。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三、补费和待遇计发办法
(一)补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补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按不超过29000元、不低于10000元标准补缴:其中60周岁及以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补缴29000元;61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余下类推)起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1000元,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0000元。
补缴费后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性补缴29000元的,个人账户额度为8400元;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账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二)退休待遇计发。补保人员养老金标准在原享受低保标准生活费的基础上增加到53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1/120。
补保人员参保后,2009年不参加2008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纳入正常调整范围。补缴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程序
先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审核许可,符合条件者到企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按核定的补缴费标准到地税部门缴费。从2009年1月起,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补保人员须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退管服务费后,纳入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