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度假村、培训中心等对内经营需要的,按照一店一证办理;
(3)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一区一点办理;
(4)驻军部队、大型企事业单位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原则上按照每3000人设立一个零售点办理;
(5)非连锁经营的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6)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农村商业流通“万村千乡”工程的生活资料店;
(7)因建设规划调整引起道路改扩建、城镇改造等,致使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拆迁并申请在新址继续经营,有政府相关部门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3、下列场所,依法不设卷烟零售点:
(1)经营有农药、化工原料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油漆、石油、燃气、烟花爆竹等对人体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半径10米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森林或文物保护区所在地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2)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及其周边半径50米范围内;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等;
(4)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如店舍混用不分等;
(5)拟申请的卷烟零售点位于专业性批发市场内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4、本规划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央到最近卷烟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五、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做好广大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对开展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必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舆论氛围,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因地制宜地实施布局规划工作。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各自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狠抓落实。
(三)动态管理,逐步到位。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域的实际,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等方式,在本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对新申请办证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布局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
六、本《规划》由六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