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许可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规定的发放证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满额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放,直到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依法管理、体现扶优的原则
不断加强专卖管理力度,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户依法予以处理;对诚信守法的卷烟零售经营户依法加强保护,并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和鼓励。
三、基本目标
根据全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市2008-2011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全市卷烟零售商户率(即:零售经营户数占本区域常住人口的比率)由现在的4.8 ‰逐步调整到2008年底的4.2 ‰以内,2009年底的3.8‰以内,2010年底的3.4‰以内,到2011年底控制在3‰以内。
四、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主要标准
1、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间距标准和基本要求:
(1)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原则上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4)乡镇以下村组卷烟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原则上每6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5)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集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个以内,并保持点与点间距50米以上,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6)单体建筑或封闭式管理并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只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7)旅游风景区进出口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站内,卷烟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间距不得少于20米;
(8)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领取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烈士家属等国家规定需要帮扶的弱势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间距按上述间距标准的50%设置。
2、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特殊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上述卷烟零售点间距标准和要求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酒店、娱乐休闲场馆等对内经营需要的,按照一店一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