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区农牧业厅、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原料奶价格协调机制。各盟市物价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调查了解本地区奶牛养殖、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养殖户在原料奶购销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物价、畜牧、奶业协会、奶业经济合作组织、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养殖户、奶站参加的原料奶价格协调机制,按照国家三部委规定的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奶牛饲养成本、乳品加工企业成本费用等因素,协商确定原料奶交易价格并由奶业协会公布,作为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
二、原料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另行下达。
三、加强原料奶市场监督检查。各盟市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家三部委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原料奶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做好原料奶价格有关情况的监测分析。各盟市价格、畜牧兽医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等工作,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适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持原料奶生产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于11月25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
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农牧业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