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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五)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县区政府要商请政法部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维权活动,重点对金融积案进行清理,依法清收,提高对历年审结案件的执结率。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健全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环境。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同时要严格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提高会计、审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努力培植一批诚信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形成良好的中介行业道德风范,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
  (七)加快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完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针对担保机构发展滞后的现状,壮大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实力,寻求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创建民营性担保公司,努力扩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担保能力,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
  (八)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实现政银企“多赢”局面。一是建立企业改制会商制度,切实落实金融债权;二是建立项目储备、推荐上报实施制度,及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三是建立产业、项目、融资通报制度,加强银企双方合作与沟通;四建立民营企业互助性融资机制。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是持续改善投融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情况下,信贷资源的分配更加重视市场化原则,资金在地区间的流动与金融生态环境有着密切联系,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会吸引更多的投资流入。通过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创建活动,有利于政府调整政、银、企关系,争取银行加大对当地授权授信力度;有利于县域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各县区政府要把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成立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创建领导小组,明确本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好创建活动。
  (二)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结合本地金融生态建设实际,清理、改进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各种行业规章、办法,推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新举措;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创建,从加强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出发,落实各项创建要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人民银行要主动为政府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当好参谋,努力提高金融业在本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注重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舆论环境。各县区要动员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生态建设的认知度,使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到市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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