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质监字[2008]215号)
各区市县局(分局)、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近期电站锅炉安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申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向省质监局申请,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向我局申请。
2、锅炉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二、定期检验
1、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超过三年未进行内部检验或者超过两个内部检验周期且超过六年未进行水压试验的,应向我局书面说明原因。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2、鉴于电站锅炉检验在时间上要求较严格的特殊性,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单位做好检验工作,外部检验应提前一个月、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应提前六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3、外省市具备电站锅炉检验资格的单位在我市从事电站锅炉检验应事先到我局备案。
三、作业人员管理
电站锅炉运行人员(包括司炉人员、水处理人员等)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