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适度放宽授权授信、信贷准入和审批管理条件。农行广元市分行、中行广元市分行要全力向上级行争取,以扩大市分行信贷业务转授权。工行广元市分行要充分用好省分行融资转授权,加强对企业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建行广元市分行要积极向省分行推荐我市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对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时审批发放。省农村信用联社广元办事处要督促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进一步完善农户建档评级授信工作,重新核定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分类适度增加授信额度,以满足灾后重建多元化的贷款需求。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1、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并实行优惠利率。人行广元中心支行要根据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拓宽使用范围。同时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234号)要求,对我市各县区全部适用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即对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执行期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集中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满足当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消费和灾后重建的合理资金需求。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应加强监督管理,合理引导,确保专款专用。
2、灾后重建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可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对已办理特种存款,且支持灾后重建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可提前支取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人行广元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和贷款投向的监测,确保支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灾后重建。
3、增加地方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资金组织来源。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将救灾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对口援建资金按支持灾后重建信贷投放的比例,存入当地地方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支配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可存入农村信用社,以增强其资金实力。
三、提升服务水平,为灾后重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一)加强机构网点建设,尽快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广元银监分局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广元市金融业网点布局和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机构网点数量、分布、建设时限等,开展自身恢复重建。按照“国发[2008]21号”文件要求,要特别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灾民安置点没有机构网点的,要布放一定数量的ATM机和自助银行。各县区要尽力满足金融机构和网点重建、新建的基本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