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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劳社〔2007〕215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部门及申领程序。继续按《石家庄市劳动局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市劳〔2002〕4号)执行,各县(市)、区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编码工作,统一实行机打,确保全市每个证件号码的唯一性。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发证机构负责年检,省内外市、省外持证人员到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办理年检,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年检,逾期未检的,证件自行作废。

  三、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本辖区当年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际数量和下一年度预计数量,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在抓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证件发放的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季、年度报表(见附表),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冀劳社办[2007]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存在乱收费、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日始至2010年11月30日止。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报表地址及联系人

  地址: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桥西区槐安西路48号)

  联系人:李华、苟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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