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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再次重申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禁用氯酸盐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再次重申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禁用氯酸盐的紧急通知
(湘检化[2008]165号)


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总局9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明电[2007]1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质量,确保出口烟花爆竹产品在生产、运输及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我局开展了出口爆竹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氯酸盐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仍然存在随意使用氯酸盐的现象,存在明显违犯国家法规的行为。为此,我局再次重申:出口烟花爆竹产品(含引线)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企业应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总局9号令)和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法规和标准,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意识,自觉做到:在出口烟花爆竹产品中不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二、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依据法规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使用原辅材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中禁用药物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的检验监管工作。
  三、对企业报检的出口烟花爆竹产品,按批检验发现有禁用药物氯酸盐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直接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同一企业生产的出口烟花爆竹产品,按批检验再次发现有禁用药物氯酸盐的,除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外,同时被取消其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证。
  四、因客户等原因,需要在出口烟花爆竹产品中使用禁用药物氯酸盐的,企业应在取得客户的要求、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准文书后,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我局汇总后书面请示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企业方可在出口烟花爆竹产品中使用禁用药物氯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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