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35、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在一定期限内纳入公益岗位认定范围;将因地震灾害造成失业的城镇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36、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灾后重建,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因抗震救灾工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时限为2008年9月底;其他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对象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时间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时间一致。
37、鼓励使用受灾劳动者。优先安排受灾劳动者参与灾后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受灾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时限为2008年底;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因灾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并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受灾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参照广府发〔2006〕19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社保补贴。
38、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受灾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39、支持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40、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灾后重建。
41、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为主体、社会职介机构为补充,搭建受灾劳动者就业创业平台,提供创业项目、市场分析、创业方向等有效服务。多渠道提供创业担保,为有创业需求的受灾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以连锁、联合、加盟等形式催生商户,加速个体商户原始积累进程,推进个体商户“二次创业”。
八、粮食稳定政策措施
42、稳定粮食市场。把握粮食收购季节,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增加地方粮食储备数量,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增强市场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43、加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充分利用国家专门安排的应急维修资金,加快组织实施灾后应急粮食仓储的维修加固工作。需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资金解决。重点做好广元现代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