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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17、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中小企业可用厂、场、房、设备、土地使用权证、有效证券和无形资产作抵押,取得恢复重建的贷款。农村居民可用权属明确的农房、果园、山坪塘、林地等不动产作抵押,取得小额信用贷款,用于灾后重建。
  18、放宽机构准入条件。调整县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到重灾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19、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通过政策性银行软贷款、市、县区政府共同注资、广泛吸纳风险投资的方式,扩大现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和能力。对为中小企业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建立无抵押贷款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20、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乡村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1、依法保护受灾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严重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按合同及时赔付地震保险。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
  五、国土资源政策措施
  22、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23、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区原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区城镇批次用地,可根据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作为依据挂帐,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帐。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24、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所有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实行“先期进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
  25、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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