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受损和倒塌的城镇住房,根据城市规划,加快廉租房、安居房、限价房和商品房建设,解决房屋严重受损或倒塌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4、加强政府性融资。做大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增强国投公司、城投公司、交投公司和园区投资公司的投融资能力。坚持科学、合理、适度的政府性融资举债,围绕基础设施、恢复生产、发展产业等重点,积极做好融资工作,确保建设资金需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5、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卡)、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户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6、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恢复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7、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市、县区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交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三、税收扶持政策措施
8、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县区和开发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种行业除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经县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5-9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从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