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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作用的意见

  (一)建立农房风险担保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财政补偿资金等,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农房重建担保资金。农房重建担保资金可采取县区财政局落实贷款担保机构运作,存放各县区贷款经办信用社,专项用于灾后农房重建贷款的担保。担保资金的具体运作要严格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农村住户永久性住房重建信贷支持的意见》(广府发〔200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执行基准利率发放的农房重建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由贷款经办信用社按年申请,财政审查核实,按年补贴到位。
  (三)认真执行有税收关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
  (四)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灾后重建的资金实力。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资金组织力度。人行广元中心支行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的支农再贷款扶持力度。各县区政府可将救灾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对口援建资金按比例存入农村信用社,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按规定向农村信用社注资入股,支持农村信用社向辖内企业和个人募集股本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对口援建省、市金融机构的对口援建。
  (五)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加大对信用社自身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受灾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重建项目纳入地方政府重建统一规划优先考虑,对建房用土地规划、土地征用、重建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对重灾区的农村信用社网点重建给予必要的支援,特别是在争取外援方面对极重灾区青川县、剑阁县、利州区联社给予倾斜,助其尽快走出困境,为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共同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环境。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下,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和其它有关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灾后重建与城乡经济发展资金实力。同时,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农业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用服务领域。支持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
  (二)以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灾区金融生态环境。要加强舆论宣传,帮助灾区群众严格区分农房重建商业性贷款、国家扶贫贷款、捐赠资金之间的性质,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强化灾区社会诚信意识教育,增进广大农户对农房重建金融政策的支持和了解。同时,要大力整顿社会信用秩序,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各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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