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批批检验,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严格检验三聚氰胺、抗生素等项目。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企业产品出厂前,核对该批产品检验报告,没有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14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5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产品销售台帐,详细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以便产品发现问题时能及时召回。
16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措施
17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巡查,认真做好巡查、回访、监督检查记录,督促企业建立“三帐一单”签字制度。“三帐”即指原料进厂登记帐、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帐、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帐;“一单”即指产品出厂放行单。
18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
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