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乳制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相关职责,确保责任落实
1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安全两道关口。
2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3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疾病信息、监管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规范乳品生产,严格准入制度
4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